水力發電工程運行管理規范GBT44273-2024高清電子版下載
水力發電工程運行管理規范
1 范圍
本文件規定了水力發電工程運行管理的主要技術內容、方法和管理要求。
本文件適用于大中型水力發電工程的運行管理,小型水力發電工程可參照使用。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內容通過文中的規范性引用而構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條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該日期對應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 26164.1 電業安全工作規程 第 1 部分:熱力和機械
GB/T 51416 混凝土壩安全監測技術標準
GB 55029 安全防范工程通用規范
DL/T 293 抽水蓄能可逆式水泵水輪機運行規程
DL/T 305 抽水蓄能可逆式發電電動機運行規程
DL/T 578 水電廠計算機監控系統基本技術條件
DL/T 710 水輪機運行規程
DL/T 751 水輪發電機運行規程
DL/T 1014 水情自動測報系統運行維護規程
DL/T 1066 水電站設備檢修管理導則
DL/T 1246 水電站設備狀態檢修管理導則
DL/T 5259 土石壩安全監測技術規范
DL/T 5808 水電工程水庫地震監測技術規范
GA 1800.3 電力系統治安反恐防范要求 第 3 部分:水力發電企業
NB/T 10085 水電工程水文預報規范
NB/T 10879 水力發電廠計算機監控系統設計規范
NB/T 11097 水電工程安全管理和保護范圍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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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水力發電工程 hydropower project
以水力發電為主要任務的水電站工程和以調峰、調頻、儲能和事故備用等為主要任務的抽水蓄能電站工程。
3.2水工建筑物 hydraulic structures
控制和調節水流,開發利用水資源、防治水害、實現水電工程目標的建筑物
3.3設備設施 equipment and facilities
為實現水力發電工程發電、防洪、灌溉、供水、通航、防凌、排沙、生態泄水、過魚等功能而配備的所有設備設施的總稱。
3.4診斷分析和狀態評估 diagnostic analysis and status assessment
根據水力發電工程各類數據采集系統所采集設備設施的信息,對設備設施運行參數變化趨勢、工況變化和健康水平進行的分析、評估,為日常設備運行、維護檢修提供依據。
3.5庫區 reservoir area
土地征用線高程以下土地及水庫水體。
3.6工程管理區 project management scope
為保證水力發電工程安全及正常運行管理的需要而劃定的管理區域。
3.7工程保護區 project protection scope
在工程管理范圍以外劃定的安全保護區域。
3.8應急調度 emergency regulation
當庫區或下游出現船舶海損事故,或發生滑坡體變形、地震、水體污染、自然干旱等突發事件,需通過水庫調度所采取的緊急措施。
3.9運行管理單位 operation management unit
水力發電工程投入運行以后的現場運行管理單位。
3.10水庫消落帶 drawdown area
水庫淹沒區沿岸由于水庫運行水位周期性波動而出露的地帶。
4 總體要求
4.1 水力發電工程運行管理內容應包括水工建筑物運行管理,設備設施運行管理,庫區及工程區管理,調度管理,安全、健康和環境管理等。
4.2 運行管理單位應結合工程任務和實際運行情況,制定相應的運行管理制度、規程、應急預案和操作手冊等,并及時修訂。
4.3 運行管理單位應配備相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并對人員培訓。
4.4 運行管理單位應根據工程任務掌握相應的基本資料及參數,為運行管理工作提供可靠依據,工程基本資料包括水文氣象資料、樞紐基本資料、庫岸地質資料、生態環境資料、社會經濟資料,工程主要參數包括特征水位及庫容、防洪參數、發電參數、航運參數、灌溉和供水參數、防凌參數、減淤參數。
水力發電工程基本資料和主要參數見附錄 A。
4.5 運行管理單位應加強信息化和數字化建設,提高網絡與信息安全防護能力,提升工程管理水平。
4.6 水力發電工程運行應執行調度規程,遵守規章制度。
4.7 運行管理單位應按國家法律法規、現行標準和有關政策,開展年度安全生產、職業健康和環境保護方面的合規性評價;根據安全評價、職業病評價、環境保護評價及其批復、竣工驗收意見、后評價及其批復等文件要求,落實安全、健康和環境保護措施。
5 水工建筑物運行管理
5.1 水工建筑物安全監測
5.1.1 運行管理單位應監測水工建筑物的安全性能和狀態,掌握運行規律,及時發現運行異常或工程隱患,并應采取處理措施,保障水工建筑物安全運行。
5.1.2 水工建筑物安全監測制度應根據工程特點、建筑物類型及相應的標準制定,應包括監測類別、監測項目、監測頻次、監測精度、運行維護、資料整編分析等。大壩安全監測項目及頻次見附錄 B。
5.1.3 安全監測系統日常維護和檢查應符合下列規定:
加強儀器設備的保護,并按規定進行定期校驗;a)監測儀器設備損壞且不可修復時,運行管理單位組織評估測點數據缺失的影響;b)對失效的重要測點,補設測點或采用其他監測方式;c)監測系統5年~10年進行1次評估。d)
5.1.4 水工建筑物安全監測工作應按設計要求和技術標準開展,編制水工建筑物監測報告,做好安全監測資料綜合分析與總結,分析評判水工建筑物的安全性態。
5.1.5 水工建筑物安全監測應加強信息化建設,并做好綜合安全監測數據的信息化管理。
5.1.6 水工建筑物安全監測除應滿足本文件要求外,還應滿足 GB/T 51416、DL/T 5259 的有關規定。
5.2 水工建筑物巡檢
5.2.1 根據水工建筑物的具體情況和特點,應建立水工建筑物巡視檢查制度,包括管理職責、檢查項目、檢查頻次、檢查路線、記錄格式、報告編制等內容。
5.2.2 水工建筑物檢查應包括日常巡視檢查、年度詳查和專項檢查,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對水工建筑物開展日常巡視檢查,工程蓄水期,每年汛前、汛后,冰凍期,遭遇大洪水、發生有感地震等特殊情況,對水工建筑物進行詳細檢查;
a)每年年底開展年度詳查,總結本年度大壩安全管理工作,整編分析大壩監測資料,編制大壩安
全年度詳查報告;
b)水工建筑物遭受超標準洪水或破壞性地震等自然災害以及其他嚴重事件,開展專項檢查。c)
5.2.3 水工建筑物檢查應結合工程具體情況,確定檢查項目和內容。水工建筑物檢查項目見附錄 C。
5.2.4 檢查記錄應滿足下列要求:
按各類檢查規定的程序做好現場填表和記錄,必要時附圖、素描或照片;a)
現場記錄及填表及時整理,并將本次檢查結果與歷次檢查結果進行對比分析;b)
在整理分析過程中,如發現異常,及時對該檢查項目進行復查,以保證記錄準確無誤;c)
重點缺陷部位和重要設備,設立專項檢查記錄。d)
5.2.5 根據水工建筑物合理使用年限和運行狀況,應對水工結構混凝土、壓力鋼管等進行耐久性檢查與檢測,必要時開展結構可靠性評定。
5.2.6 水工建筑物應根據檢查結果定期進行狀態評估。對發現的水工建筑物隱患和缺陷,應提出運行、維護、檢測和檢修的意見。
5.2.7 對放空檢查難度較大的水工建筑物,宜采用新技術、新設備等開展水下檢查。
5.3 水工建筑物維護與檢修
5.3.1 對發現的水工建筑物安全隱患,應及時采取處理措施;對發現的缺陷,應制定修復方案并組織實施,保證水工建筑物的運行安全。
5.3.2 水工建筑物維護與檢修可分為日常維護、年度維修、應急搶修和除險加固。維護與檢修方式應根據工程實際進行確定,并應滿足下列要求:
對能及時處理的缺陷,進行日常維護和修補;a)
對不能及時處理的缺陷,進行系統梳理,編制年度專項維護計劃,開展年度維修;b)
對發生危及水工建筑物安全的各種突發險情,立即進行應急搶修,防止險情擴大;c)
對發生危及水工建筑物安全的問題,制定專項的修復計劃,進行除險加固。d)
5.3.3 維護與檢修方案制定宜綜合考慮缺陷成因、缺陷部位結構、施工環境及條件、修補材料適應性等因素,做到技術可行、質量可靠、安全耐久、經濟合理。
5.3.4 影響建筑物安全的重大維修項目,應進行專項設計、專項審查和專項驗收。
6 設備設施運行管理
6.1 監視與檢查
6.1.1 運行管理單位應對設備設施進行監視與檢查,其內容應包括發電、泄水、灌溉、供水、通航、生態泄水、過魚等設備設施的機械、電氣、金屬結構及附屬設備等內容。水力發電工程設備設施監視與檢
查內容及方式見附錄 D。
6.1.2 運行管理單位應制定設備設施監視與檢查制度,明確監視與檢查的內容、周期、技術要求、異常處置方案等。
6.1.3 設備設施檢查采用計算機監控系統檢查作為主要手段,現地巡回檢查和圖像監控系統檢查作為輔助手段。檢查手段應符合下列規定:
設 備 設 施 利 用 計 算 機 監 控 系 統 進 行 集 中 、 全 面 、 實 時 的 監 測 、 控 制 , 滿 足 D L / T 5 7 8 、NB/T 10879的有關規定;
a)
現地巡回檢查時,按GB 26164.1的有關規定進行檢查,發現設備缺陷或異常及時處理;b)
圖像監控系統作為對重點設備設施進行監視或調整現地巡回檢查頻次的監視措施。c)
6.1.4 對影響設備安全、經濟運行的關鍵設備設施或存在缺陷的設備,應加強監視或增加巡檢頻次,發現故障時應及時采取處理措施,并按規定向有關部門報備。
6.2 操作與控制
6.2.1 運 行 管 理 單 位 應 編 制 設 備 設 施 操 作 規 程 及 管 理 制 度 , 并 遵 守 調 度 規 程 、 安 全 工 作 規 程 等 有 關規定。
6.2.2 設備設施操作規程應明確各類操作與控制、定期切換與試驗的原則步驟和要求,并制定人員技能資質、職責權限等管理制度。
6.2.3 開停機、停送電、倒閘、試驗、安全隔離措施的裝拆、工況調整與轉換等發電設備操作與控制,應符合 DL/T 293、DL/T 305、DL/T 710、DL/T 751 的有關規定。
6.2.4 泄水、排沙等設備設施應按防洪調度、發電調度、防凌調度、排沙調度等控制要求,按閘門、啟閉機調度和操作規程執行。
6.2.5 灌溉、供水設備設施應在進水口安裝經檢定合格的流量計量設備,并定期進行校驗和核準,保障水量計量設施正常使用。
6.2.6 通航設備設施應按船舶過閘(機)調度規程、運行方案、操作規程等運行,相關的規程、方案應按要求履行審批手續。
6.2.7 生 態 泄 水 、 過 魚 等 設 備 設 施 應 按 生 態 流 量 泄 放 、 分 層 取 水 、 過 魚 、 魚 類 增 殖 放 流 等 相 關 要 求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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